在逃人员
往往内心煎熬、举步维艰
破案追逃
对于警察蜀黍来说
一直在路上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
鹤塘派出所
不断加大
对网上在逃人员的抓捕力度
全力消除社会治安隐患
在强大声势震慑下
两名涉嫌故意伤害的在逃人员
来所投案自首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3日,犯罪嫌疑人彭某锦、叶某萨伙同他人在鹤塘镇某休闲会所因琐事与被害人徐某发生口角,继而对被害人徐某进行殴打,经伤情鉴定,被害人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件发生后,同案犯相继落网,犯罪嫌疑人彭某锦、叶某萨多方抓捕未果。

“百日行动”开展以来,鹤塘派出所民警不等不靠、主动出击,详细了解相关案情,对嫌疑人开展了大量信息研判,发现彭某锦与叶某萨的人员轨迹。同时多次与两名嫌疑人的家属取得联系,耐心地做思想工作,讲明政策,希望家属配合公安机关,敦促嫌疑人投案自首。
经过不懈努力,犯罪嫌疑人彭某锦、叶某萨于2022年7月20日到鹤塘派出所投案自首。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还是那句话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与其被抓,不如自首!

下面,蜀黍与大家专门讲一讲
关于自首的那些事儿
怎样做才算是自首?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怎样自首?
最简单的攻略: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

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

百日行动 攻势凌厉
古田公安奉劝涉案在逃人员
早日投案自首
才是唯一出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