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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管理规定发布
2020-10-24 10:52 新福建

近日,漳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漳州市个人账户使用管理规范。

扩大使用范围 周限额提至800元

通知指出,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含预防性免疫疫苗的费用)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美容、健美、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以及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非疾病治疗类费用除外);在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发生的健康体检费用(含参保公务员超过公务员健康体检标准以上部分的健康体检费);入住医保定点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70岁以上患慢性病且行动不便、重度残疾患者的床位费。

此外,个人账户可用于购买包括药品(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器具)和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等与治疗有关商品,支付购买上述药品、器械、用品等,不设日限额,周限额最高不超过800元;可支付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保健按摩机构发生的按摩费用。

个人账户可缴纳特定费用,包括与职工医保同步实施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缴费支出部分和工会职工医疗互助金筹资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

超5000元部分可购买保险

通知明确,个人账户还可支付配偶、子女、父母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此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超过5000元的参保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在预留5000元后剩余部分可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和直系亲属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不具有理财投资性质的商业补充健康保险。

个人账户资金可继承

通知明确,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息,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结转按规定继续使用和继承,并可随参保关系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后,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金额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严禁个人账户套现

通知指出,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就医购药和相关费用结算,相关机构应认真核对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信息,确保“人卡相符”。

定点服务机构在服务和销售时要无偿向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提供个账余额查询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持卡人合理的刷卡要求,不得刷卡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用品以外的商品,不得以打折、积分、赠送等方式变相销售社会保障卡刷卡范围以外的商品;严禁为持卡人兑换现金或变相提取现金,以会员卡、积分卡等形式转移、套取个人账户金。

协助个人账户套现、变相套现的定点药店、定点医疗机构、盲人医疗保健按摩机构将被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对违反规定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定点单位,将暂停其刷卡业务,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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