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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恐吓、蹲守...芗城区首例以“软暴力”帮他人讨债的涉恶案件宣判
2020-10-22 09:52 福建日报

福建日报APP-新福建10月22日讯 近日,芗城区法院宣判一起以“软暴力”手段进行寻衅滋事帮他人讨债并意图从中牟利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今年9月29日,芗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谢某鹏等六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据了解,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芗城区首例以“软暴力”手段进行寻衅滋事帮他人讨债并意图从中牟利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底始,被告人谢某鹏纠集被告人苏某艺、林某洪、许某勇、李某鑫、张某元及许某龙(在逃)等前科劣迹人员,充当“地下执法队”,采取上门滋扰、跟踪等手段为他人催讨债务,从中牟利。形成以被告人谢某鹏为纠集者,被告人苏某艺、许某龙为主要组织成员,被告人林某洪、许某勇、李某鑫、张某元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据了解,该恶势力犯罪团伙从2016年底开始,从最初的帮亲朋好友讨债,到后面慢慢发展成在社会上帮他人讨债,并开始和债权人约定按讨债款比例进行抽成,意图从中牟利的方式。该恶势力团伙为他人讨债所实施的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等,社会危害性大。

警方:

被害人报警 揪出一起“软暴力”讨债恶势力团伙

今年6月12日9时许,被害人李某辉实名向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举报,2015年至2017年期间,他因资金紧张向吴某美借取高利贷,吴某美为了追讨高额利息,由谢某鹏、刘某光出面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到其家中采用滋扰等形式进行催讨,严重影响李某辉家人的生活。

接警当天,芗城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罪立案。经过四天的摸排调查等手段, 6月16日,被告人谢某鹏、苏某艺、林某洪、许某勇、李某鑫等人被警方抓获归案。

手段:

上门滋扰、威胁恐吓、跟踪蹲守

2017年6月间,吴某美(另案处理)因与李某辉有债务纠纷,遂通过刘某光(另案处理)雇请被告人谢某鹏、苏某艺帮忙催讨债务,并承诺给付讨回款20%的佣金。被告人谢某鹏遂纠集被告人苏某艺、许某勇、林某洪、李某鑫、张某元等人跟随吴某美、刘某光到芗城区李某辉家中,进行滋扰威胁恐吓,并24小时安排人员在李某辉家门口驻守跟踪出入人员10余天。期间,谢某鹏等人还两次在其他场所逼迫李某辉偿还借款。

同年3月,赵某波因与被害人林某凤有债务纠纷,遂通过张某雇请被告人谢某鹏帮忙催讨债务,被告人谢某鹏纠集被告人苏某艺、许某勇、林某洪多次到芗城区石亭镇被害人林某凤开设的一食品厂处,采用威胁、恐吓要搬走机器,人员跟踪等方式严重干扰工厂的生产经营的方式向被害人林某凤催债。有次被害人林某凤因被堵在食品厂里,只好被逼翻墙逃走,工厂也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下去。

同月,王某松因与被害人戴某月有债务纠纷,遂通过许某生雇请被告人谢某鹏帮忙催讨债务。被告人谢某鹏、苏某艺等人跟随许某生先后三次到戴某月经营的店里面,威胁、辱骂戴某月,逼迫其还款。

此外,在2017年至2019年间,该以谢某鹏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还实施了多起采用“软暴力”方式进行催讨债务的其他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法院:

没打人但是采用“软暴力”手段讨债也可能会构成犯罪

“我们没有打人,没有带器械,只是催债。” 谢某鹏等人在归案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

那么,没打人但是采用“软暴力”手段讨债是否也可能会构成犯罪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跟踪、威胁恐吓或者上门滋扰债务人及其亲属,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非常明显,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另外,“软暴力”本身也只是暴力的另外一种不同表现方式,只要触犯了法律,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同样也会构成犯罪。债务人催讨债务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和途径去解决,如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等,而不应采取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侮辱等违法犯罪方式,否则也有可能因为不当的讨债方式受到法律追究。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列明了重点打击的十二种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就属于其中两种。采取“软暴力”等非法方式索债,不仅对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对社会秩序也造成了危害,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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