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更好地满足职工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结合莆田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莆田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
职工在福建省内持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选择家庭名下1套住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住房的年度物业费,每人每次提取限额为3000元。
政策解读:
为更好满足职工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释放制度红利,职工在福建省内持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选择家庭名下1套住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住房的年度物业费,提取周期按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当年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的额度,不累计结转至下一个自然年度。提取时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物业费提取不受当年度已按其他事由提取的限制。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契税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缴纳的契税可计入购房支出总额,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凭契税完税凭证和不动产权证书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契税缴纳,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金额,提取时限按购房提取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为加大对缴存职工的购房支持力度,减轻职工家庭资金压力,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缴纳的契税可计入购房支出总额,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凭契税完税凭证和不动产权证书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契税缴纳,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金额,提取时限按购房提取有关规定执行。提取时应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和不动产权证书。
契税提取不受当年度已按其他事由提取的限制。
施行日期与解释权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条款为准,具体由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