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拥有自住住房并持有不动产权证的,每年可就名下同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住房的物业费。每人每年提取不超过3000元,每年同一套住房提取总额不超过6000元,当年未使用的提取额度不予结转次年。多个家庭共有同一套住房的,相关权利人自行协商提取申请人及提取金额。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