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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了!即将征收!就在福州市中心!
2026-08-28 15:10 福州晚报

最新消息!

福州多个地块确认征收!

就在市中心

日前,福州市鼓楼区政府官网相继发布《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春药业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告知书》《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洪山镇原厝村104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告知书》《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琼新新村、琼河新村及周边旧屋区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告知书》,拟对上述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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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关于琼新新村、琼河新村

及周边旧屋区地块项目

房屋征收告知书

鼓房征〔2026〕29号


根据琼新新村、琼河新村及周边旧屋区地块项目建设的需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拟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琼新新村、琼河新村及周边旧屋区地块项目。


二、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选址工作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福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电话:87620105。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州市鼓楼区城建房屋征收工程处,办公地址:鼓楼区福新路琼河巷2号二楼。电话:17304669597。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改变房屋用途、权属、抵押登记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六、被征收人应协助、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和认定工作。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当在2026年9月1日之前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超过五家)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若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则被征收人可在2026年9月1日之前将自行选定的评估机构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征收实施单位,以50%以上户数的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若选择评估机构的户数未达到总户数50%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于2026年9月2日10:00在鼓楼区福新路琼河巷2号二楼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被征收人提交书面意见以及参与公开抽号时,应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并携带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7日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关于同春药业地块项目

房屋征收告知书

鼓房征〔2026〕26号


根据同春药业地块项目建设的需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拟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同春药业地块项目。


二、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选址工作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福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电话:87620105。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州凤凰房屋征收工程处,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6号隆凤新村东侧二层。电话:18950217635。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改变房屋用途、权属、抵押登记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六、被征收人应协助、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和认定工作。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当在2026年8月29日之前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超过五家)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若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则被征收人可在2026年8月29日之前将自行选定的评估机构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征收实施单位,以50%以上户数的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若选择评估机构的户数未达到总户数50%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于2026年8月31日16:00在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6号隆凤新村东侧二层会议室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被征收人提交书面意见以及参与公开抽号时,应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并携带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4日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关于洪山镇原厝村104号地块项目

房屋征收告知书

鼓房征〔2026〕27号


根据洪山镇原厝村104号地块项目建设的需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拟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洪山镇原厝村104号地块项目。


二、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选址工作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福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电话: 87620105。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州凤凰房屋征收工程处,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6号隆凤新村东侧二层。电话:18950217635。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改变房屋用途、权属、抵押登记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六、被征收人应协助、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和认定工作。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当在2026年8月29日之前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超过五家)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若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则被征收人可在2026年8月29日之前将自行选定的评估机构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征收实施单位,以50%以上户数的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若选择评估机构的户数未达到总户数50%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于2026年8月31日16:00在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6号隆凤新村东侧二层会议室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被征收人提交书面意见以及参与公开抽号时,应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并携带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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