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泉州市公安机关将在依法严惩传统黑恶势力基础上,重点打击网络及现实领域新型黑恶犯罪,依法清除侵蚀社会肌体毒瘤,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十类新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一、征集范围
(一)软暴力催收类。为追索债务,对欠款人及其关系人进行电话滋扰、短信轰炸、曝光隐私、PS图片、跟踪贴靠、辱骂恐吓或在有关场所进行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散播污名等,逼迫被害人偿还欠款。
(二)恶意索赔类。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虚构、编造损害事实或以商家存在经营瑕疵为由,假借消费维权、侵权索赔等名义,通过投诉、举报、诉讼、曝光、差评和滥用行政救济权利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压,索要赔偿。
(三)舆情敲诈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集、捏造、夸大涉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招生、工程建设等行业领域主体的负面或不实信息,利用自媒体、网站、短视频等途径,通过持续曝光、批量转发、扩大影响、投诉举报等手段相要挟,以“删帖费”“公关费”“合作费”“宣传费”等名义,迫使被害人给付财物。
(四)务工敲诈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应聘务工、承包劳务名义进入施工工地,刻意制造矛盾、放大劳务纠纷,在非法诉求被用工主体拒绝后,采取纠缠滋扰、言语恐吓等软暴力手段,或以劳动仲裁、行政投诉、信访举报等方式施压胁迫,索要误工费、交通费、餐食费、退场补偿费、工程款等不合理费用。
(五)碰瓷敲诈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过错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虚构人身、财产被侵害假象,采取纠缠滋扰、聚众造势、曝光隐私等软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给予赔偿。
(六)强迫消费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餐饮住宿、医疗美容、家政装修、旅游购物等常见民生领域,通过虚构低价、夸大效果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消费,通过中断服务、限制离店、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他人购买高价、劣质产品服务。
(七)色情敲诈类。以亲缘、地缘等为纽带,引诱、裹挟未成年人,通过网络交友软件,在线上假冒“处女”招嫖、性交易后,通过发送假病历、PS图片等方式,以住院看病、告诉家人、报警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裸聊敲诈类。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及不雅视频、图像等,进而以损坏他人人格、名誉,揭露他人隐私相威胁索取财物的行为。
(九)网络“套路贷”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托网络平台媒介,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假借贷金额、伪造资金流水、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十)网络暴力类。通过网络非法获取、曝光公民个人信息,以诬告陷害、恐吓威胁、侮辱诽谤、电话短信轰炸、线下滋扰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人肉搜索”“开盒挂人”“有偿代骂”“水军滋事”“刷量控评”“挑动对立”“恶意攻击”的行为。
二、举报要求
(一)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括不限于受害经过,提供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违法犯罪的有效录音录像、物证书证等材料。
(二)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陷他人。对恶意举报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举报者、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凡对举报者、提供线索者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采取当面、信件、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方式如下:
1. 报警电话举报:0595-110或0595-22180305(泉州市公安局扫黑办)
2. 来信来访举报:泉州市洛江区万虹路170号泉州市公安局扫黑办(邮编:3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