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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应急管理局曝光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2026-08-06 15:24 东南网

东南网8月6日讯 近日,三明市应急管理局曝光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

案件名称:永安某非煤矿山未履行复工复产程序私自组织生产案

案情经过:2026年4月1日,永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非煤矿山1号矿井进行检查,通过查看视频监控视频录像,发现2026年3月15日17时48分、2026年3月19日17时12分,有人员入井从事生产作业,该公司未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扎实做好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矿山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矿安〔2026〕30号)文件要求,未履行复工复产程序,私自组织生产。

处罚依据: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拒不执行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永安市应急管理局当场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未履行复产复工程序前,禁止人员入井作业。

处罚结果: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永安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警告,并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矿山停产期间,边坡、排土场、巷道围岩风化松动,滑坡、垮塌、坠落风险陡增;井下(地下矿)通风、排水、支护、监测系统存在停运失效风险,易引发透水、冒顶、片帮、中毒窒息事故;安全设施、避险通道、应急装备未检修,事故预警、救援能力不确定性增加。复工复产期本是事故高发期,未验收复产等于带着重大隐患冒险蛮干,极易造成群死群伤。该公司未履行复工复产自查、整改、验收、审批程序,擅自组织生产,是典型的“重生产、轻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件名称:建宁至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案情经过:2026年6月9日,建宁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安全生产举报,执法人员立即对建宁至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聘请的电工廖某某未按规定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进行电工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处罚依据:建宁至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6号A档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建宁至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本案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问题。该案处理过程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一事危害程度认识不足,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到位,通过办理该案件,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意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取到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案例三

案件名称:三明市永兴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案情经过: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三明市永兴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现场一员工方立国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进行焊接作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6条A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对三明市永兴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件评析:三明市永兴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

案例四

案件名称:福建某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案情经过:2026年7月22日,福建某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黄某某驾驶闽A69XXX号豪沃牌轻型厢式货车(冷藏车),从福州市运载海鲜前往宁化县。闽A69XXX号豪沃牌轻型厢式货车(冷藏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属于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处罚依据: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清流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200元。

案件评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经专业审验,无法确保安全性能达标。冷藏运输等专用货物运输对车辆技术标准要求更高,无证车辆在运输途中一旦发生设备故障,极易造成货物损毁、经济损失,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各货运企业务必严格自查自纠,确保车辆合法合规方能上路营运,不得使用无证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五

案件名称:福建省某萤石矿业有限公司某萤石矿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

案情经过:2026年6月2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和清流县应急管理局对某萤石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山井下动火作业过程中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安全措施,抽查2026年6月6日动火作业票,现场监护人员赵某某未在现场监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安全措施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类违法行为第1类“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69个检查项目“动火作业”相关裁量基准的规定,对福建省某萤石矿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目的就是通过排查整治,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到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履行到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位。本案中,矿山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威胁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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