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鲤城消防救援局防火监督员对泉州某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举报投诉核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超市经营业务,使用面积约2488平方米,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但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便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现已被立案调查。
日前,鲤城消防救援局接到常泰街道办事处移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发现龚某和龚某在鲤城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实施无证违规动火作业,存在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已被立案调查。
6月3日,泉州某五金有限公司压铸机的铝合金熔炉因工件掉落炉内,导致高温铝合金金属液体喷溅引发火灾。现场员工及时将火扑灭,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过火面积约4平方米。经查,该公司生产现场铸造用熔炼炉区域存在积水,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二项(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该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丰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46项A档的规定,对泉州某五金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7月16日,洛江区消防救援局对辖区某工艺品加工厂开展举报投诉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工艺品加工厂一层为工艺品加工,二层为宿舍(住3人),三至五层为空置,生产场所未与居住场所进行防火分隔,存在生产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属于典型的“三合一”场所。
洛江区消防救援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某工艺品加工厂予以临时查封,并将案件移送属地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日前,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泉州某鞋服有限公司开展日常联合检查。经查,该企业从事鞋类生产制造,生产过程中使用的PU胶等危险化学品,直接堆放在办公室内,未采取任何可靠的安全管控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作出顶格处罚,罚款人民币5万元。
日前,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接上级交办线索,查实安海镇晋江某铸造有限公司中频炉应急坑存在积水。该隐患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2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陈某处以罚款3万元,实行“一案双罚”。
7月15日,晋江市公安局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在东石镇一高架桥路段,发现黄某利用改装的车辆运输汽油,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黄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村下村某家具厂存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徐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蔡厝村某服装厂存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蔡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巡查过程中发现城厢镇某废品回收站和两家加工厂存在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查封,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巡查过程中发现白濑乡存在多处消防隐患:村内避灾点防盗门封堵疏散出口;服饰加工厂物料堆积占用逃生通道;食品店灭火器放置隐蔽。目前已整改完成。
7月20日,民警在雷峰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在未取得任何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在简易铁皮房内非法储存柴油945升。经查,该铁皮房无专业消防设施、无安全防护措施,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存储条件,密闭空间内易燃易爆风险极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张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7月20日,民警在浔中镇辖区居民区便利店排查时,发现当事人徐某在人员密集居民区狭小仓库内,违规堆放储存烟花爆竹14箱。该场所通风条件差、消防设施缺失,一旦发生燃爆事故,将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徐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7月15日,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福建泉州某鞋塑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顶楼临时搭盖用房采用金属夹芯板材。
7月17日,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福建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厂区办公楼后侧临时搭盖用房(经查明该临时搭盖用房实际使用及管理单位为浙江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使用金属泡沫夹芯板材。相关企业所用芯材为可燃材料,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7条之规定等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福建泉州某鞋塑有限公司和浙江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临时搭盖用房临时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