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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
2026-07-02 10:14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7月1日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

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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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闽建〔2024〕2号)和有关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本市实际,就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存对象

(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含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未明确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关于缴存基数

(一)新录用的职工从录用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录用当月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录用当月工作未足月的,按照折算后的全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包含军转干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额,同一个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

三、关于缴存比例

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同一年度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但不可低于1%,缴存比例应取1%的整数倍。单位每次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或降低缴存比例到期后,应当恢复至正常比例;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重新申请。

四、关于欠缴补缴

(一)单位欠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规定补缴。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分别补缴各自应承担的部分。单位补缴职工离职当月住房公积金,可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的当月工资总收入计算。

(二)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本通知施行后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不设置受理期限。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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