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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这花不对劲!自以为位置隐蔽,她种下48株罂粟,被“天眼”+AI精准锁定
2026-06-13 14:50 生态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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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平台的花坛里

49株罂粟悄然生长

种植者陈某某本以为能瞒天过海

却不知“无人机+AI识别”

早就完成了扫描、识别、预警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联合低空警务作战中心,通过警用无人机巡查与AI识别,精准锁定锦城街道某小区平台一非法种植点。锦城派出所民警立即上门核查,确认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49株,其称系用来“炖菜”,最终陈某某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罂粟被当场铲除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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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无论数量多少

均属违法行为

请广大群众自觉抵制

切勿心存侥幸

如发现非法种植罂粟等

请及时拨打110或向辖区派出所举报

禁毒工作

需要你我共同参与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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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中国禁毒综合临安公安
本文编辑:陈义冰
二审:魏知秋
三审:郑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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