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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男子在医科大学读硕博期间套取1426万元科研经费,犯诈骗罪被判8年!
2026-05-17 10:22 海峡教育报



1992年出生的柴某某,案发前系某某医院博士后研究人员。2018年至2023年在福建医科大学某临床医学院攻读外科学硕博研究生期间,通过虚开发票、伪造签名等方式,套取了1426万元的科研经费。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33岁的柴某系江苏人,案发前系某医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至2023年,柴某在福建医科大学某某临床医学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攻读外科学硕士研究生、外科学博士研究生。作为导师科研团队队员,柴某参与导师团队相关科研工作,并作为经办人员协助导师团队办理科研经费报销等业务。


其间,柴某在没有开展真实科研实验的情况下,通过陈某、魏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实际控制的公司虚开购买科研课题试剂耗材发票,冒签某医学院医生丘某、胡某等人姓名,将相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办理报销,以此套取科研经费。某医学院将报销的科研试剂费用转入陈某、魏某实际控制的公司银行账户,开票公司扣除与柴某约定的手续费(票面金额10%)后,再将剩余资金转入柴某指定的田某等人银行账户,后由柴某支配、使用。


经统计,柴某通过上述方式套取某医学院科研经费1426万余元。案发后,柴某向某医学院退出款项524万余元。


2024年9月18日,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查封了田某名下两处房产。案件审理期间,柴某退出2000元款项,用于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套取科研经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柴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是自首,可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案发后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案发期间系在校生,酌情从轻处罚;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柴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柴某退赔被害单位902万余元;柴某所退款项2000元,以及查封在案的田某名下两处房产依法处置后属于柴某部分均用于上述退赔。


因不服一审判决,柴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柴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今年3月18日,福州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新黄河)




罗菊熙

审核林忠锦 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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