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到一份质量好的学习材料,扫描成电子版,在网络上出售,会引发什么样的后果?
近日,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出具了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过去几年间,多人未经海峡教育报社授权,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小红书、微信群等渠道收集海峡教育报社的出版物,之后发布广告,引导购买者添加其微信进行售卖。
经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分别做出了以下处罚决定:
● 本机关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警告,没收XX手机1部,没收违法所得19123元,并处违法经营额2.2倍的罚款即人民币42070.6元(罚没款总额为61193.6元)的行政处罚。
● 本机关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警告,没收XX平板电脑1部,没收违法所得9845元,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即人民币9845元(罚没款总额共计为19690元)的行政处罚。
● 本机关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警告,没收XX手机1部,没收违法所得1578.7元,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即人民币4040.5元(罚没款总额为5619.2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累计罚没款总额为86502.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字:本报记者
编辑:罗菊熙
审核:林忠锦 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