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获悉,今年伏季休渔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平潭应休渔船须回船籍港休渔,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将按有关规定扣减相关渔业政策补助。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除单一钓具作业渔船外的所有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都要参与伏季休渔。所有休渔渔船应当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严禁休渔渔船擅自跨省休渔。因渔港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确需省内异地休渔的,或渔船确需省内异地维修的,必须由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由靠泊港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为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根据《通告》,伏休期间禁止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伏休期间不得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