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放宽规划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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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为进一步补齐国有土地上危险公共建筑的治理短板,《福州市国有土地上零星危险公共建筑自主更新改造实施办法》正式印发,为不具备成片开发条件的零星危险公共建筑提供自主更新路径。
资料图(图文无关)
支持地下空间开发与增加建筑面积
办法明确,危险公共建筑拆除重建时
可开发利用
自有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
按照改造申请时点,符合现行《划拨用地目录》的危险公共建筑,允许拆除重建时按原用途增加建筑面积。
产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经各区联席会议作出改造认定书后,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建筑面积。
产权人为行政机关的,经各区联席会议作出改造认定书后,由产权人自行核定建筑面积。重新核定面积后最终报市政府同意。
同时,项目规划指标按照控规进行管控。其他类型的危险公共建筑拆除重建在原有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面积及层数(除地下空间)不得超过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范围。
资料图(图文无关)
拆除重建的零星危险公共建筑满足现行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确有困难的,在保障公共利益、妥善协调相邻关系和满足消防安全需求的前提下,拟建建筑的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距、绿地率、车位配置等指标可按照现状水平控制;日照须满足现行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的要求,确无法满足基本要求的,可按不恶化进行控制。
适用四城区C级、D级危险公共建筑
办法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国有土地上经鉴定为C级(Csu级、Ⅲ级)或D级(Dsu级、Ⅳ级),不具备成片开发建设条件,尚未列入近期城市建设规划、成片更新改造范围或土地收储计划的零星危险公共建筑自主更新改造工作。
改造程序按照组织、认定、实施三个阶段开展,与《福州市国有土地上零星危险住房自主更新改造实施办法》总体保持一致。启动实施工作后,依法依规向市资规局、市住建部门办理规划、施工、消防审验等手续。其中,涉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楼堂馆所申请自主更新改造的,在认定前应按规定自行负责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零星危险公共建筑拆除重建后,按重建后的房屋面积以及剩余土地使用年限进行产权登记。原房屋未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的,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完成划拨转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不适用本办法。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零星危险公共建筑改造工作,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记者 江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