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内地经“二线”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此次公告主要是扩大了内地销往平潭的退税货物范围,进一步赋能平潭加工贸易、新兴产业发展,助力两岸融合发展与国际旅游岛建设。
同时,进一步明确不予退税的情形,包括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内地销往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是平潭综合实验区新一轮开放发展的重大机遇,也是面向全球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当前,平潭封关运作相关工作正在深入推进,平潭将用好用足封关政策,积极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
“下一步,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将会同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实验区税务局和平潭海关等部门做好政策宣讲和解读工作,帮助企业明晰适用条件、申报流程。”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外,将立足财税职能抓实政策落地执行,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切实把退税红利转化为产业发展动能,服务平潭高水平开放开发与两岸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