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财资环〔2025〕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应当遵循全流域责任共担、上下游区别对待、标准化规范运作、以水环境改善为导向、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和敖江流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由流域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跨设区市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采取省级安排和流域所在市、县(区)(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上解的方式共同筹集。
(一)省级每年安排5亿元。包括:省级财政专项预算3.9亿元、省级预算内投资8000万元、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3000万元。
(二)市、县(区)集中上解。
1.按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各市、县(区)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省财政上解补偿资金。其中,上一年度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超过6%的,按增长6%计;未超过6%的,按实际增长率计。综合考虑各市、县(区)重点流域面积及地方财力情况,福州市本级、福州市辖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厦门市本级、厦门市辖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按5‰比例上解;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按3‰比例上解;其余市、县(区)按4.5‰比例上解。
2.按用水量的一定标准筹集。各市、县(区)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总量计算筹集补偿资金,由市、县(区)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综合考虑各市、县(区)重点流域面积及地方财力情况,福州市本级、福州市辖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厦门市本级、厦门市辖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按0.05元/m3上解;其余市、县(区)按0.025元/m3上解。
第五条 补偿资金以流域为单元分配(详见附件1)。具体金额根据各县(市、区)的水环境质量、水生态状况、森林资源和水资源控制等核心因素,结合地区差异因素进行综合测算(详见附件2)。
各重点流域面积占国土面积小于或等于6%的县(市、区)不列入补偿资金分配范围。
第六条 省级安排的资金,每年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部分资金用于推动省级以上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污染防治攻坚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流域范围内事项和任务等;其余资金按重点流域面积及各市、县(区)财力情况等安排到相应流域。
市、县(区)只涉及一条流域的,其上解资金应安排到该相应流域;涉及两条流域的,其上解资金应按各流域的面积占比分配到相应流域。
第七条 补偿资金由省级下达到相关设区市,设区市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区)。
设区的市本级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部分资金用于跨县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等工作。其中,福州、厦门市本级统筹资金不超过所得资金的10%;其他市本级有出资的,统筹资金不超过所得资金的8%。
第八条 各市、县(区)应当在收到补偿资金预算30日内,由责任部门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安排计划需按程序在同级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将项目清单、绩效目标报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补偿资金应当用于与重点流域保护治理相关的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方面。主要范围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二)流域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综合治理;
(三)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与风险防控;
(四)流域污染控制技术及应用;
(五)流域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与流域保护治理相关的事项,包括:流域保护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管护,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森林保护提升,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内依法依规开展的环境治理涉及的改造和搬迁,流域范围内共建产业园区、对口协作、产业转移、绿色低碳发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等。
各市、县(区)用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范围的资金总和不得低于当地年度所获补偿资金的60%,且不得用于企业达标排放等企业事权类项目。
第十条 各市、县(区)是流域生态保护责任主体,应当加强重点流域保护治理的日常监管,认真组织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政策效果和资金效益,及时对本地区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在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同时,不断向多元化、市场化等补偿方式拓展。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林业局等部门要联合建立稳定的业务协调指导工作机制,推动资金预算执行、水质监测、水资源监测等信息共享。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协调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出补偿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核定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地表水水质、水生态状况评价和生态流量得分数据;省财政厅负责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和资金下达、结算等工作;省林业局负责核定各县(市、区)上一年度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森林资源指标数据;省水利厅负责核定各县(市、区)上一年度用水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部门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将相关核定数据及依据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发改委根据各地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对项目进度缓慢或逾期未完成的,督促限期整改;对支出进度滞后或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督促问题整改到位,并依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由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
1.跨设区市重点流域涉及行政区范围
2.跨设区市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测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