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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毒东侨】这些植物不能种!
2026-04-02 23:48 东侨新视界


春风催新绿,植树正当时

当我们期待用绿色装点大地时

一定要小心:有些“植物”,绝不能栽种

比如毒品原植物

它们看似与普通植物无异

实则毒害无穷

让我们一起认清毒品原植物

共同“铲除”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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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行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提醒您

发现毒品原植物时

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报告


争做“禁毒园丁”

共建无毒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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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天津禁毒

编排:周翔

一审:施薇晴 二审:叶梓建 三审:黄玲玲

终审:谢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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