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一)限制燃放的区域:三元区列东街道、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城关街道、白沙街道、富兴堡街道(以上街道不含沿河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其余时间每天的六时至二十时;
(三)限制燃放的品种:在限放区域和时段内,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1000响以下大地红、300响以下电光炮以及升高不超过3米的小型烟花,禁止燃放除前述规定品种之外的其他烟花爆竹。

(一)请广大市民朋友到烟花爆竹正规销售点购买烟花;
(二)禁止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禁止在楼道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山边、林边、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对违反上述要求的,有关部门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