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诈骗犯罪日益突出,且手段多变,骗局逼真,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更强且更加科技化,呈现出分工明确、专业化、集团化等特征,越来越多的群众落入陷阱,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如何规定的呢?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Tips: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处。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入境、不予签发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入境证件作废。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或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合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
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条约规定或者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如果您发现身边有
黑恶势力等有组织犯罪线索
可通过下方途径
进行举报
区扫黑办电子邮箱:zfwsaohei@shpt.gov.cn
或邮寄至: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5号楼4楼区扫黑办
区公安分局举报电话:22048972
或邮寄至:普陀区怒江北路239弄85号刑侦支队三队
区纪委监委举报电话:12388
互联网举报:http://shanghai.12388.gov.cn/putuo
或邮寄至: 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普陀区纪委监委
你可能还喜欢
3新年第一会,周祖翼要求驰而不息抓营商环境建设,让企业创新创业创造有信心有底气
信息来源:昆明检察
编排:周翔
一审:施薇晴 二审:叶梓建 三审:黄玲玲
终审:谢晨艳

觉得不错,请点赞和“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