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0月16日,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芗城区圣王大道巡查时,发现一辆悬挂“1类(爆炸品)”危险标志牌的运输车辆形迹可疑。面对执法人员要求出示从业资格证的指令,车上人员支支吾吾,无法提供有效证件。
经核查电子运单及后续调查,真相浮出水面:该车实际驾驶员杨某、押运员闭某均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当天,两人违规承运了30多件烟花爆竹,从浦南驶往天宝,存在极大的公共安全隐患。
处罚结果:
经承运公司确认,违法事实确凿。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点评:
根据规定,从事爆炸品等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本案中,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未进一步扩大,执法部门综合裁量后作出了上述处罚。
执法提醒:
年关将至,烟花爆竹运输需求激增,这不仅是运输量的增加,更是安全风险的高发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勿心存侥幸。只有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才能在突发险情面前采取正确处置措施,守护自身与公众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