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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尤溪一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被罚2万元
2025-12-22 17:50 东南网

东南网12月22日讯 日前,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10月2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尤溪县宝发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该公司制坯工段未生产,2条烧结隧道窑均在生产。该公司脱硫除尘设施配套的2台回用水水泵及石灰水和片碱加药装置未运行。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针对此情况,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该公司需在接到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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