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终,货物运输繁忙
请各位营运车辆驾驶人注意
驾车劳累时切勿借酒解乏
更莫将酒当作充饥解渴之物
一句“就一杯”,足以让你自砸饭碗


11月1日晚,湖南高速交警查获货车驾驶员杨某涉嫌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1mg/100mL。据调查,杨某当日下午在货主家等待装货时饮用了米酒,几小时后驾车准备上高速时被民警查获。

11月8日,湖北襄阳交警查获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黄某涉嫌醉驾。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2mg/100mL。据了解,黄某因急于赶往枣阳装货未吃饭,仅以零食充饥。因车上无水,便将啤酒当作“解渴饮品”,饮下一罐半后驾车出发。

12月15日7时许,福州高速交警在绕城高速福州西收费站出口外广场查获货车驾驶员毛某涉嫌醉驾。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mg/100mL。据了解,毛某凌晨与工友饮酒后仅短暂休息,清晨便驾驶货车从青口出发,行至收费站时被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醉驾没有借口
更没有“侥幸”
广大货运车辆驾驶员请牢记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安全运输从“零酒精”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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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湖南高速警察、襄阳交警、福州高速交警
本文编辑:陈义冰
二审:魏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