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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工程师跳槽后被判赔付超19万元!原因是……
2025-12-09 16:07 厦门日报

在职场上

员工入职、离职时

可能会被要求签《保密及竞业协议》等


签不签?

很多人心里犯嘀咕

不签怕影响离职手续办理

就抱着侥幸的态度签了

觉得“反正以后也未必查得到”




湖里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就给这样一位“拿了补偿又去竞争对手公司”的工程师,上了一堂真金白银的课,她因违反竞业协议,被判支付违约金、返还补偿金、承担调查费,共计超19万元。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

徐女士入职厦门某电公司

岗位是初级工程师

负责芯片生产环节的SiC(碳化硅)板块

入职当天

她和公司签了一份《保密协议书》

明确约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2022年4月,徐女士离职时签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承诺书》,承诺两年内不得到与某电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某电公司则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565元。竞业限制约定,若徐女士违约,需支付违约金205176元,并返还已收取的补偿金。


但没过多久,某电公司发现徐女士入职厦门某云公司,认为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遂提起劳动仲裁。2023年12月,仲裁委员会支持某电公司的主要请求,裁决徐女士支付违约金20余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双方均对仲裁结果不服

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庭上,徐女士认为,自己只是普通工程师,不是《劳动合同法》里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属于可以约定竞业的对象。

她还请来一位专家出庭作证,某电公司做的是晶圆制造,属于上游;某云公司做的是先进封装,偏向下游;两者分属半导体产业链不同环节,是“上下游”而非直接竞争对手。另外,徐女士还认为自己在某电公司工作时月均工资为8500余元,约定20多万元的违约金太高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电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徐女士在SiC板块担任工程师,属于技术岗位;入职就签《保密协议书》,离职前又签《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承诺书》,并领取竞业补偿。在没有证据证明她不负有保密义务或相关协议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时,法院认定:她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应按约履行。

而且,专家证言承认某电公司侧重晶圆制造,某云公司侧重先进封装,但无法因此就认定两者一定不存在竞争关系。法院进一步对比工商登记信息发现:两家公司经营范围都包括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等内容,存在明显交叉;在同一半导体产业链中,虽是上下游,但在部分产品、技术或客户上仍有潜在或现实竞争。



因此

法院认定徐女士在竞业限制期内

入职经营范围重合的某云公司

构成违约

判决徐女士支付某电公司违约金153887元、

返还补偿金5387元、承担调查费用39000元

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协议期满


一审判决后徐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签竞业协议 别心存侥幸


从该案看

关于竞业限制约定

很值得给职场人士和企业都提个醒


其一,“签是随便签的,执行就看运气”的侥幸心理要不得。签的时候觉得“先签了再说”,对竞业补偿照收不误;跳槽时又觉得“发现不了就没事”,一旦被发现,最终可能要付出远高于补偿金数倍的违约成本。

其二,“上下游”“不做同一工序”的企业,未必完全没有竞争关系。很多新兴产业链条长,环环相扣。是否构成竞争关系,不能只盯着“工序不同”,还要看经营范围是否交叉;是否可能争夺同类客户、市场份额;是否存在技术路径重叠、业务布局交叉等。

其三,违约后企业的调查费,也可能算到员工头上。该案中,某电公司为查证徐女士是否违反竞业义务,委托第三方公司调查取证,支付了39000元费用,这笔费用按照约定最终由徐女士承担。即,企业的调查费用最终可能也是当事人违约成本的一部分。


需要提醒的是,个人职业发展应该被尊重,但别把自己送到“收了补偿又违约被判赔”的尴尬位置上,因为协议上自己签的名,可能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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