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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审结与国内破产程序衔接的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
2025-11-27 21:57 新福建 原创

  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11月27日讯(记者 傅韬旭 通讯员 厦法宣)近日,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公开宣判全国首例与国内破产程序衔接的承认金砖国家仲裁裁决案件。双方当事人在金砖创新中心、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共同见证下签署债权确认意见书。

金砖国家S公司与厦门某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S公司依约供货后厦门某公司拖欠货款。S公司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该国国际商事仲裁院申请仲裁。该国国际商事仲裁院于2025年3月裁决厦门某公司支付S公司货款、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等近200万元。S公司向厦门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但厦门某公司及其母公司等8家关联企业于2025年7月被厦门中院另案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经听证审查、合议庭评议,厦门中院裁定本案仲裁裁决不具有《纽约公约》第五条所规定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之情形,也不违反我国加入该公约时作出的保留性声明条款,故对该仲裁裁决裁定予以承认。

本次巡回审判将公开宣判与普法相结合。公开宣判之后,本案审判长向参加旁听的出海企业代表等,介绍了本案所运用的“全链条国际商贸争端解决模式”。该工作机制与金砖创新基地、自贸区等功能区协同,促进国际仲裁裁决的跨境流通和顺利执行,积极修复供应链交易。该案是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今年第三次在申请承认国际仲裁裁决案件中运用此项机制,该机制入选了最高法院近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的“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厦门国际商事法庭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及厦门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实际情况,区分了‘承认’和‘执行’,既履行了中国作为《纽约公约》缔约国的国际义务,保障外国仲裁裁决的效力,也严格遵守了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程序中止和债权公平清偿的核心原则,实现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和谐适用。”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秘书长房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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