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涉税中介林某真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林某真利用涉税代理中介的便利条件,介绍其代理的4家物流运输公司为骗税团伙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7份,价税合计404.25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税务部门依法定性林某真作为涉税中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其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林某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无真实货物交易为何有大量运输发票?
前期,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公安机关移交的线索显示,16家农产品经销骗税团伙企业在大量虚开农产品增值税发票的同时,还取得了物流运输发票,这些企业并无真实货物交易,物流发票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运输公司银行流水发现,涉案企业流向4家运输公司的资金流水均“快进快出”,即款项到运输公司账上后迅速转回至下游受票企业或相关人员账户,经核算后发现,部分资金按6%或7%的固定比例扣除了“手续费”,资金走账特征明显。
同时公安部门移送的证据线索显示,涉案16家农产品经销企业和4家物流运输公司均由涉税中介林某真代理,涉嫌虚开发票。
除此之外,骗税团伙企业实际控制人林某杰供述指出,为方便骗取出口退税,形成完整的农产品出口业务链条及佐证资料,所以虚构物流运输业务,由林某真为其介绍虚开物流运输发票。
综合以上线索,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涉案物流运输公司以及林某真立案检查。
牵线搭桥虚构货物运输业务
为查清真相,检查人员依法对4家运输公司法人代表进行询问,证实4家公司与骗税团伙企业并未发生实际运输业务,是在林某真介绍下,才配合虚开发票以赚取手续费。
检查人员进一步调取涉案物流公司的账簿等经营资料,查实4家公司与骗税团伙企业在无运输合同、货物交付记录以及运输轨迹的情况下,开具107份物流运输发票,综合笔录、账簿等证据资料证实该107份物流运输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对此,检查人员依法询问林某真,在一系列有力证据前,林某真承认,自己受骗税团伙企业实际控制人林某杰指使,利用作为4家物流运输企业涉税中介的便利,为骗税团伙搭建虚假物流链条,在其中负责传递发票信息、协调资金流转,帮助虚开物流运输发票。
涉税中介弄虚作假终受严惩
经查实,2021年至2023年,林某真作为涉税代理中介,介绍其代理的4家物流运输公司为骗税团伙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7份,价税合计404.2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据此,税务部门依法认定林某真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另外,税务部门依法对4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物流运输公司和16户下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进行处理处罚。
同时,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林某真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