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维权当作“生意”,批量买,批量告,索赔10倍惩罚性赔偿金。近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职业打假”案。
据介绍,2024年9月26日,来自重庆的黄某在漳州一食品店花9500元购买了4斤干海参,当场带走1斤,剩余3斤使用快递寄回家。事后,黄某食用该海参感觉身体不适,遂抽取部分在重庆送检。检测报告显示,送检样品蛋白质、水溶性总糖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随后,黄某携检测报告到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食品店退还购物款,并依法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95000元。
对此,食品店老板洪某表示不解。洪某表示,该店从正规供应商处采购海参,该供应商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且能提供海参的检验报告,证明海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洪某认为,黄某购买该店的干海参并非用于生活消费,而是意图通过诉讼获取高额赔偿。当黄某食用购买的干海参出现不适时,第一反应并不是及时与商家沟通,而是直接采用诉讼的方式,显然是不符合正常的消费逻辑。
经在法院网站搜索,洪某发现黄某过往以产品责任起诉的案例高达242起。其中,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2025)闽0203民初4083号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黄某分别于2024年9月26日、27日、28日在多家不同店铺购买4至7斤海参不等,均在购买后送检,并根据检测结果提起多起诉讼。黄某的行为明显属于职业性、重复性的特点,系职业打假人。
最后,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洪某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退款货款9500元。至于黄某申请的10倍赔偿,法院综合市场价格和普通消费者消费习惯,认定黄某所购买的100克干海参为合理消费,价值480元,这部分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为4800元。而剩余的干海参,黄某则需退回给洪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