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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家长花33888元买培训课,退费遭拒!法院判了!
2025-11-10 16:35 海峡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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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类教育机构百花齐放,推出众多类型各异的培训套餐,“预付式消费”就是其中一种常见的模式,即一次性购买多次课程,持续性地长期上课。然而,当教学质量不尽如人意时,消费者想解除合同却遇到了重重困难。近日,平潭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培训班教学质量下滑,家长想要退费却遭拒的案件。


八年培训课上三年欲退费

机构拒退称“要按原价退”


销售顾问


“王女士,您放心,编程和乐高这些课单报一年就要一万多!但我们现在有八年课程的‘旗舰套餐’,一次性付清,平均下来一年才四千多元,这可是前所未有的优惠!”


在平潭某教育机构的课程推介会上,销售顾问热情地向王娟(化名)介绍。听着顾问描绘的孩子八年成长蓝图,又盘算着巨大的价格优惠,尽管对一次性支付33888元有些犹豫,王娟最终还是为两个孩子签下了这份培训协议书,约定享受编程、乐高等5门课程长达八年的学习权益。


课程进行了三年多后,王娟发现机构教学质量下滑,频繁更换老师,孩子也反映“学不到东西,课堂很乱”。2024年12月,王娟通过微信向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按已上课时比例退还剩余学费19815.37元。


然而,机构并不同意王娟的退款方案:


机构


“培训协议书当时约定了,要‘按学科原价计算课时费用’进行退费,我们课程的原价是13000元一年,当时是给您优惠的,这样算下来您已经上了三年课,就是39000元,您已经没有费用可退了。”

“说好的八年还没有上完,怎么会没有费用可以退呢?你们的计算方式不合理。”


王女士


双方就退费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王娟便将某教育机构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机构提出的“按学科原价退费”条款是经营者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在退费时剥夺了消费者本应享有的价格优惠,显失公平,应属无效。因此,法院未采纳该条款,而是判决解除合同,并判定机构按照剩余课程期限的比例,向王娟退还学费19815.37元。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法院是如何确定退费数额的?

为确保公平,法院采用了“剩余期限比例折算”来确定退费金额。这是一种在长期服务合同纠纷中常见的公平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请求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种方法的核心是,退款金额与消费者尚未享受的服务期限成正比,既考虑了消费者已消费的事实,也保障了消费者对未消费部分获得退款的权利。

什么是格式条款?为什么本案中的退费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的“按学科原价退费”条款就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如果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就是无效的。本案条款在退费时单方面剥夺消费者享受的打包优惠,导致“付款时是优惠价,退款时却要按更贵的原价算”的局面,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其无效。







(来源 :海峡都市报)




罗菊熙

审核:林忠锦 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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