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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验证”变股东?亲戚对簿公堂 厦门中院发布一批公司法典型案例
2025-11-07 10:10 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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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导报·新福建客户端11月7日讯(记者 陈捷 张芯雅 通讯员 厦法宣/文 杨希/漫画)被骗“人脸验证”,就能变更股东吗?股权代持,有哪些法律风险?近日,厦门中院以“规范公司治理,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发布一批公司法典型案例,助力企业提升公司治理规范化水平,导报记者从中精选两个案例予以报道。

案例 1

经“人脸验证”成股东,原告声称被骗起诉

2015年9月6日,某贸易公司成立,原股东分别为王某某、张某乙,持股比例分别为95%、5%。2021年12月15日,某贸易公司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股东会决议》《某贸易公司章程》等材料。两份《股权转让协议》载明王某某、张某乙将其持有的某贸易公司95%、5%的股权分别以1024.1万元及53.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甲。

此后,张某甲成为某贸易公司登记的一人股东。张某甲认为,股权转让系其表哥王某某授意安排,他因涉世未深并基于对表哥的信任,在其欺诈下进行了人脸验证,故起诉主张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由某贸易公司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

原告知情并协助配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张某甲的陈述,王某某与其系表兄弟关系,王某某让其安装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变更的人脸识别App,并远程教授他进行人脸验证。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认定张某甲对于自身成为某贸易公司股东身份予以认可,张某甲与王某某、张某乙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及某贸易公司根据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对张某甲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厦门中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2

变更股权登记被拒,股东资格难以确认

厦门某发展公司成立于2013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8月,陈某林将自己名下45%股权全部变更登记至林某某名下。2021年12月,陈某吕、陈某林、林某某等人共同签署《说明书》,确认林某某持有的该公司55%股权中的25%为陈某吕所有。

目前,发展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实业公司、林某某,其中实业公司持股45%、林某某持股55%。陈某吕多次要求发展公司及林某某将林某某代自己持有的25%股权登记至本人名下,但发展公司及林某某均未予配合。陈某吕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实业公司明确表示自己只认可林某某系发展公司的股东,不同意陈某吕成为发展公司股东。

判决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等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发展公司对外公示的股东仅有两个,即林某某、实业公司。因林某某系陈某吕的代持人,故实业公司为其他股东。在实业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陈某吕显名的情况下,陈某不具备成为该公司显名股东的法定条件。

厦门中院最终判决驳回陈某吕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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