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
11月1日,修订后的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将正式开始施行
针对电动自行车
等非机动车的上路骑行等方面
划出明确红线
处罚标准也更精准
快来了解一下!
新规取消目录管理制度,在注册登记条件中增加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以查看电动自行车车身,是否有认证标志;也可以通过扫描产品合格证的二维码或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看所购买车辆的认证信息。
此前,市民购买非机动车后需完成登记方可上路行驶。新规明确规定,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可凭购车发票等非机动车来历凭证,在登记前临时驾车上道路行驶。
购车后可使用“闽政通APP”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实现全程网办,上传电动自行车注册材料后,民警在后台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后,将寄达牌证,免去线下查验环节,减少等待、往返次数。
新规将原“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修改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违反《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的;
(三)逆向行驶的;
(四)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
(五)载物未捆扎牢固或者在行驶中的两辆非机动车间共载一个物品的。
处50元罚款
违反《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应当登记未登记或者已注销登记、撤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处2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处2000元-1万元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拼装、加装、改装或销售此类非机动车。
新规的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指定区域停放。
(一)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三)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新规即将上线,安全知识Get√!
赶紧转发给家人朋友
一起做遵守交通规则的“优等生”

往
期
推
荐

图文来源:周宁县交通管理大队
本文编辑:汤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