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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时评)以恢复性司法守护绿水青山
2025-10-30 09:15 福建日报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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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工作指引,首创全省法院统一适用的“增量、减量、变量”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为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保护水平提供了规范性操作指南。

近年来,我国在生态环境领域大力倡导恢复性司法理念。其底层逻辑是: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不能“一判了之”,还要关注受损的生态环境是否得到及时的修复。基于这样的共识,全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积极践行该理念。

作为先行者,福建恢复性司法已走过30多年历程。早在1991年,长汀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失火罪案中,就首开先河判令被告人在火烧迹地上更新造林100亩,迈出了全国恢复性司法的第一步,“补种复绿”也成为日后最广为人知的修复方式。

从森林到山水林田湖草沙,从刑事案件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多种类型案件,从直接修复到替代性修复,从原位修复到异位修复,从仅仅关注有形的林木价值到认购无形的森林碳汇,乃至全面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以“补种复绿”为起点,福建恢复性司法实践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拓展。

如果说早期实践更多是“做什么”的个案探索,最新出台的工作指引则体现了关于“怎么做”的系统性思考。

违法行为导致火烧山后,原地重新种上一片林子就能完全代偿吗?显然不是。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既不能“一判了之”,又不能“一种了之”。如何量化有形无形的生态环境损失,如何界定修复责任,如何匹配最适宜的修复方式,如何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如何评估修复效果……都需要一套覆盖全流程、全周期的操作规范与实践指南,让司法修复工作有的放矢、行之有效。

在这方面,福建早有探索。以涉林案件为例,早在2022年,福建法院与林业部门便联合发布工作指引,在全国首创林业碳汇损失计量及赔偿机制,探索破解碳汇损失赔偿计量难题。在此基础上,福建又在全国首创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为森林生态全面赔损明确了“价格表”。

最新出台的工作指引则更进一步,围绕过去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存在责任方式粗放、修复模式随意、技术标准不一、跟踪监督缺失、协同配合不力等“堵点”“痛点”,明确了从责任认定、模式选择、方案制定、过程监督到联合验收的全流程管理规范,为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提供了方法论支撑。

恢复性司法实践,在司法层面上打通了“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通道,让“环境有价,损害有责”的理念入脑入心。可以想见,随着系统化解决方案的日益完善,全社会将形成更广泛的共识: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破坏者不仅要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更要为受损的生态埋单。这样才能尽可能消除对生态环境与公众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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