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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10月29日讯(记者 黄星榕)《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作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后首部个人破产地方立法,旨在通过法治化手段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经济再生机会,同时严惩逃废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
据悉,即将实施的条例共十六章一百八十九条,是厦门市自1994年获得立法权以来,涉及法律关系最为复杂、调整范围最为广泛、法规体量最大的一部法规。条例创新性提出“全面保护”理念,通过四项核心制度设计实现立法目标:
一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利益最大化和公平受偿,建立财产申报、债务清偿顺位等规则,避免个别追债或偏颇清偿。
二是保护诚信债务人的债务豁免权与基本生存权,明确豁免财产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债务人经考察期后免除剩余债务并修复信用。
三是维护利害关系人权益,如将抚养费、赡养费等纳入优先清偿范围;四是通过市场化手段防范经济风险,维护社会秩序。
针对公众关注的逃废债问题,条例构建全链条防范机制。债务人需申报五年内财产变动情况,管理人可撤销破产前不当资产转移行为;严格限定债务豁免条件,对奢侈消费、隐匿财产等7类情形不予免责,并设立考察期监督债务人履约情况;欺诈行为将面临终身撤销免责、罚款乃至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