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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户籍新政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5-10-29 10:29 海峡导报

近日,厦门市制定下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优化落户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定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0月28日,厦门市公安局联合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对《通知》调整的户口迁移政策内容进行解读。据悉,此次户籍制度改革是按照“全面放宽岛外落户条件、逐步放宽岛内落户限制”的思路,进一步完善优化合法稳定就业和租赁住房落户条件,畅通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渠道,努力实现人口发展与城市承载力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群众申请落户时,不受拟落户地限制,可在全市就近通办。

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 租房也可落户

据介绍,此次户籍新政的最大亮点在于,根据厦门市公共服务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进一步放宽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条件,增加就业人员租房(需租赁备案)落户,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为租房落户提供便利。目前,预计已有近2万人完成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不受拟落户地限制 全市就近通办

厦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处长陈源在介绍,为了确保此次户籍改革制度的顺利落地实施,政策发布后市公安局提早统筹部署,推出便民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水平。群众申请落户,不受拟落户地限制,全市就近通办。全市50个派出所和6个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安户籍窗口均可受理,每周六还提供错时服务。

落户办理主要涉及人社、住建、公安三个部门。

首先,社保条件需经人社部门前置审核。申请人需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市人社局《厦门市就业居住户口迁移社保条件审核》事项申请,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市人社局推送《落户人事信息》到公安窗口。

其次,办理住房租赁备案。申请人可登录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申请备案,或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选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进行申请备案,或登录闽政通搜索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进行申请备案。线上备案完成后,可到全市e政务自助服务机上打印租赁备案证明,或通过“闽政通”APP、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登录本人账号后打印租赁备案证明。

最后,公安机关办理落户。公安机关接收到《落户人事信息》后,岛外就业落户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到公安户籍窗口申请,或者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市就业居住户口迁移审批事项申请,岛外租房落户和岛内就业人员租房落户申请人需同时提供住房租赁备案证明,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

优化后的落户条件主要包括四大方面

一是新增岛外租房落户

●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租赁备案且居住登记满半年,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且申请时在保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居住地所在区落户。

二是放宽岛外就业落户

●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且申请时在保,并在本市居住登记满半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地所在区落户。

三是新增岛内就业人员租房落户

●在思明区、湖里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申请时在保,并在思明区、湖里区住房租赁备案且居住登记满2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地所在区落户。

四是无房应首先落户单位集体户

●符合上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应按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公共户、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的顺序申请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一、办理落户材料要求

1.厦门市人社局推送的《落户人事信息》,由公安户籍窗口工作人员现场查询确认后直接打印。

2.住房租赁备案证明需申请人自备。

3.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需提供原件。

二、咨询渠道

为方便群众进一步了解和咨询户籍改革新政策,厦门市公安局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i厦门”网站,发布了户籍新政相关办事指南和办事程序,市民群众也可通过拨打相关部门电话咨询。

1.落户人事信息(社保审核)相关事项咨询市人社局,咨询电话:0592—12333。

2.住房租赁备案及证明开具相关事项咨询住建部门相关窗口。

3.户籍迁移相关事项咨询各公安户籍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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