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餐饮油烟污染问题一直是城市环境治理的焦点,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未经净化直排,会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然而,在东侨区一家餐饮店的后厨,执法人员却发现,内设有灶台1台,灶头2个,炒锅2口,油炸锅1口,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情况下排放油烟。
让我们一起回顾这起案件,看看这家餐饮店如何为它的“油烟直排”买了单。

近日,东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油烟噪声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执法人员在兰溪路1号餐饮店油烟排放复查中,发现某餐饮店厨房内设有灶台1台,灶头2个,炒锅2口,油炸锅1口,在餐饮服务中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
执法人员当场对餐饮店经营者进行普法教育,并指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以及《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GB18483-2001)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和5.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的情形,已构成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据此,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案查处。
发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整改期限届满后,执法人员前往该餐饮店进行现场复查,餐饮店经营者前期积极配合,认错态度端正并在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及时减轻了对环境的影响,危害后果轻微。鉴于该违法行为属首次被查处,且符合《宁德市城市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中关于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对经营者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回访检查该餐饮店已安装好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投入使用
接下来,东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油烟噪声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将持续开展餐饮店油烟设施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日常巡查和集中治理相结合,严格落实餐饮行业油烟污染监管工作,督促餐饮商户规范经营,对于涉嫌违法的商户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
请广大餐饮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定期做好清洗维护,建立完善清洗台账,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共同守护城市空气质量与清新宜居的城市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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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东侨宣传部
记者:吴夏冰 通讯员:胡春临
编排:苏晓洁
一审:吴夏冰 二审:阮琳钧 三审:谢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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