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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20万元,周宁买房新政策来啦~
2025-09-22 21:31 生态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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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第一类:周宁户籍或非周宁户籍但在周宁县工作,城区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

第二类:“云端人才”或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相当层次人才。

上述政策享受对象,最多申请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再婚夫妻有一方已享受购房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房源范围



由周宁县住建局牵头建立房源库,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新建商品住房的现房,或已批预售、风险可控的期房可自愿申请加入房源库。政策实施过程中,新上市的商品住房可申请加入房源库。

支持政策



(一)县级统筹2000万元资金(后续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可适时研究增加),以房票形式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第一类对象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比例支持首付款;第二类对象按购房合同价格的20%比例支持首付款。
以上政策不可叠加,单套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对象,符合条件的,可同步享受我县家电消费、家装厨卫以旧换新等促销政策。

实施主体



周宁县人民政府授权周宁县云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非经营性质),负责政策实施具体工作。

购房流程



(一)资格确认
1.购房人携带以下申请材料至意向购买房源的房企营销中心提出申请:
(1)《周宁县“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信息登记证明;
(4)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查询结果;
(5)非周宁户籍但在周宁工作的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及近12个月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或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2.“共有产权”房票系统将于本实施方案执行之日起次日上午8点统一开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房票系统录入申请材料提交实施主体审核。“共有产权”房票额度根据申请材料提交系统审核顺序扣减,先到先得。因不符合资格条件等审核不通过的,房票额度对应恢复。恢复的房票额度,另行统一通知重新组织申报。
(二)办理购房
获得“共有产权”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单独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不体现实施主体出资,所购房产产权100%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使用房票支付部分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列明为“现金支付”。
(三)签订补充协议
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时,同步与实施主体签订《周宁县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补充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四)开具房票
实施主体自行与意向参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签订“共有产权”房票购房的相关协议,明确房票的使用、兑付方式等内容,并根据购房合同和协议内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相应金额的房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实施主体开具的房票后,在出具的发票上注明缴款人为购房人,并将发票交由实施主体留存备案,并协助购房人办理后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五)办理贷款
若申请商业按揭或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向相关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申请审批手续。购房人同按揭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签订相关合同并办理第一顺位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第一顺位抵押权归属按揭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
(六)使用约定
1.购房人所购房产100%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实施主体提供的限制函和《周宁县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补充协议》,对相应房产予以限制登记(因购房人逾期还款,按揭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债权未实现,房产需要被司法拍卖的除外)。购房人在结清实施主体支付的“共有产权”住房房票资金后(不计利息),实施主体应配合购房人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购房人方可上市交易相应房产以及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实施主体对购房人解除协议上市交易的房产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协议解除前,“共有产权”住房可依法继承,继承人应与实施主体另行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补充协议,限制登记状态继续留存。
2.购房人按照登记的房屋产权依法享受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业主责任义务,全额承担购房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不动产登记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水电气开户费等);现房契税应于网签备案后3个月内完成缴纳(若为期房,应于首次登记后3个月内完成)。
3.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承担所购“共有产权”住房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4.实施主体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发展中心、按揭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等相关部门建立购房者信息台账共管机制。购房者出现还款逾期的,按揭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可依法依规主张权益,并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通报实施主体等相关部门。
5.实施主体与房企签订协议,发放的房票原则上在5年内兑付,每年按20%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解除协议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①申请书;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房人(权利人)向实施主体结清由实施主体支付的“共有产权”住房房票资金。
(三)实施主体与购房人(权利人)解除补充协议。


其他事项



(一)“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不与周宁县其他购房补贴政策叠加享受。

(二)在本实施方案起止时间内解除合同登记备案并重新办理网签商品住房的家庭不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三)在执行“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格或审核把关不严,被取消申请资格的情况,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已发放的房票资金,申请人应全额退还实施主体,并按发放的房票资金加付利息(按发放房票资金时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从购房之日起计算至返还资金之日止)。

(四)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1年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 周宁县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表

附件2 周宁县“共有产权”住房解除协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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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城区航拍 叶晓晖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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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文字来源: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文编辑:孙惠芳

二审:魏知秋
三审:阮仕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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