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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租赁合同,离职后竟成 “背锅侠 ”?出租方起诉要求支付数万元欠租 法官就代签行为作出提醒
2025-09-18 10:31 海峡导报

提及职场风险,“代签”常是易被忽视的隐形雷区。看似简单的签个字,当事人很可能变成法院传票上的“被告”,就此成为企业欠租的“背锅侠”。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这样一起因员工代签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刚毕业不久的小华(化名)因曾受公司委托签署租赁合同,离职后被出租方起诉要求个人支付数万元欠租。

  

事件:代签租赁合同引发纠纷,离职员工被诉欠租

小华(化名)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入职Z公司后,公司委托她与H公司签署了一份《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由于Z公司公章暂时不在,而合同明确将承租方写为“小华(Z公司)”,小华便在落款处签了名。合同签订后,押金由Z公司账户支付,部分租金由小华暂垫,后由Z公司报销。

工作不到一年后,小华离职。不料,之后她却屡遭出租方H公司催缴租金,甚至被起诉要求个人支付数万元欠租。

H公司认为,小华签约时并没有说明自己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而且她个人也支付过部分租金,租金发票同时写了她的名字与公司的名称,小华应该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小华深感委屈,自己只是普通员工,是代表公司签合同租赁场地,合同上的承租方也写了自己和公司名称,押金和大部分租金都是由公司承担,她也在离职时明确告知H公司后续联系Z公司新的对接人员,但H公司一直向她个人追讨租金。她说:“我只是打工的,当时只是代签,公司说会去结算清楚的,何况我已离职。使用人是公司,我离职时就已经交接清楚了,直接找新的联络人对接。”

判决:公司为实际承租人,员工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华作为个人在合同上签字,但其身份为Z公司员工,合同承租方明确载明为“小华(Z公司)”,并非仅她个人,结合押金及大部分租金均由Z公司承担、租赁场地也用于Z公司办公等因素,可以认定小华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此外,《场地租赁合同》已明确约定“Z公司名称变更后将以新公司名义继续履行”,Z公司发出的《办公室更换申请》仅有公司盖章而没有小华的签名,H公司予以接受并更换租赁场地,说明H公司认可Z公司为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因此,H公司在明知实际承租人是Z公司的情况下,却起诉已离职的小华,不符合公平及诚信原则。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Z公司为该租赁合同的承租方,欠付租金及相关费用应由Z公司承担,小华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法官说,本案中,小华代签合同,是受公司委托、为公司租办公场地,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且合同已明确体现公司主体,相关责任应由公司承担。而出租方明知实际承租方是公司,却仍向离职员工追责,有违诚信原则。法院围绕“合同约定、实际履行、诚信原则”,明确了责任归属,最终判决员工无责、公司担责。

法官提醒

代签前“三问三留”拒绝“口头授意”

针对职场人,法官提醒:代签前“三问三留”,拒绝“口头授意”,避免事后无据可依。

一是问清授权。是否有公司书面委托书?代签事项是否在授权范围内?

二是问明主体。要求合同中清晰载明“承租方为公司”,避免仅写个人姓名。

三是问好衔接。若需垫付费用,明确报销流程及凭证;离职时书面告知出租方“责任转移至公司新对接人”,留存聊天记录或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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