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近日,长泰区检察院依法集中办理一批非法狩猎犯罪案件,既有力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又注重教育引导,促进社会和谐,以实际行动践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使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落实宽严相济,精准把握司法尺度
长泰区检察院在办理非法狩猎犯罪案件中,严格审查每一起案件的犯罪事实、证据和量刑情节,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使用狩猎工具的危害程度、狩猎行为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精准处理案件。
·该严则严:对于使用气枪等禁用工具非法狩猎,狩猎次数及猎捕野生动物较多的,综合考虑其情节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坚决依法提起公诉,从严惩处非法狩猎行为,筑牢生态安全底线,形成有力震慑。
·当宽则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依法做出酌定(相对)不起诉决定,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社会和谐。
组织公开听证,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为保障不起诉决定的公开、公正和公信力,长泰区检察院对拟不起诉的非法狩猎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及侦查机关代表共同参与。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案情,阐述证据、法律适用,说明拟作相对不起诉及移送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理由,并提出需要听证的问题。听证员了解案情和法律依据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猎捕数量少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并就行刑反向衔接、犯罪预防和法治宣传提出意见建议。
听证后,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开展法治教育,告诫犯罪嫌疑人要汲取教训,反思过错,树立尊法守法意识。涉案人员均表示悔过。
行刑反向衔接,织密生态保护法网
不起诉不等于无责任,更不等于纵容!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这类案件中发挥关键作用。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应行政处罚的案件,长泰区检察院将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并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缝对接,消除追责盲区,有效堵塞“不刑不罚”的漏洞,全方位打击非法狩猎违法行为,筑牢生态保护法网。
检察官普法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福祉。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抵制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莫为一己私欲,触碰法律红线。
△2022年7月1日,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及方法的通告》,明确长泰区禁猎期、禁猎对象、禁猎工具和方法以及法律责任。
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及方法的通告
图解 | 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及方法的通告
△2023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下一步,长泰区检察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守护生态的理念,在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时,持续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公开听证、行刑反向衔接等工作机制运行,切实守护好长泰的绿水青山,为推进“爱长泰、美长泰、兴长泰”体系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