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3年内的小微企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认定)、个体工商户。
1.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或有6个月以上银行工资发放记录,且提交申请时该员工仍在申请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
2.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在2022年5月25日后。
3.员工的就业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个体工商户)用于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使用。
按企业(个体工商户)招用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支持资金中列支,创业支持资金不足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1.《宁德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1);
2.《宁德市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
3.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关联到电子共享材料的,可免提交)。
5.银行工资发放记录(企业对公账户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账户转账记录)。已有社保缴费记录的无需提供工资发放记录。
1.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创业的向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申请(具体审核程序由该局确定)。
2.审核。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通过承诺制、大数据比对、现场查看等方式,核查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信息、社保参保信息、银行工资发放记录等情况,完成初审后,报当地人社局(民政和人社局)审核。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申请时,按其实际新增就业人数核发补贴。新增是指以已招用并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数为基数,2025年度内新增加的人数。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计入吸纳就业人数。
3.公示和资金拨付。各地人社局(民政和人社局)将审核后的补贴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等内容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地财政、人社部门按有关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至企业(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
2025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申报期至2026年1月31日,若国家、省里有出台新规定,按国家、省里新规定执行。各地要有效甄别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套取和重复享受补贴行为。对骗取补贴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宁德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审核表
2.宁德市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3.受理机构及联系电话
周宁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0593-2155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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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周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文编辑:汤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