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8月15日讯(记者 傅韬旭 陈挺)15日,记者从《关于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建筑使用年限40年以上的城镇老旧小区可申请自主更新改造,按规定可享受相应的优惠减免政策及补助。
根据《指导意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具备危房鉴定证明的城镇老旧小区,可采用单栋住宅独立改造、多栋联合改造或老旧小区整体更新三种方式。自主更新改造建设资金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协商出资。房屋所有权人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等渠道筹措资金。
为满足居民生活刚性需求,项目改造支持增容扩面,可增加不超过原产权登记面积20%的建筑面积,其中10%用于加装电梯和建设公共服务及配套设施,10%用于原有住宅按套扩面。其中,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面积不需要补交土地价款。同时,自主更新改造项目按照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并按规定享受相应补助。
经批准,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自主更新改造实施主体,可以成立自主更新委员会、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开展。自主更新改造可按照业主发起、部门指导、方案深化、区政府批准、审批建设、验收登记等程序组织实施。
为推动项目实施,厦门市各相关单位将策划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改造的试点项目,并密切跟踪项目的实施,促进更新改造项目尽快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