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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养犬实施细则10月1日施行,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
2025-08-06 10:53 海峡导报

海峡导报·新福建客户端8月6日讯(记者 赖雅红)近日,《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布,《实施细则》内容包含免疫检疫、犬只登记、养犬行为规范、收容留检与处理等方面,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明确养犬人按照规定进行犬只免疫,免疫定点机构发放犬只免疫证明,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记载养犬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及犬只品种、免疫情况等信息),并将免疫接种信息、电子芯片识别码等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同时,规定犬只登记的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当场办理等登记办理规范,建立犬只电子档案的具体要求,以及对变更、补办和注销登记进行规定。《实施细则》对养犬行为规范进行细化,明确要求携犬外出时应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链)牵领犬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将犬只粪便投放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犬便专用收集容器中;不得放任犬只在公共区域便溺;避免犬吠扰民或者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情形发生;放弃饲养犬只的,将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等。

此外,对流浪犬的收容处置作出明确规定,漳州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规划建设犬只收容场所,对流浪犬、走失犬、弃养犬、没收犬等进行收容、留检、救助、处置;支持和鼓励合法登记的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民间社团和组织依法设立犬只收容场所,开展犬只收容救助。对死亡犬只,明确规定应当送至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私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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