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只是当个“中间人”,帮别人借钱周转,就能轻松赚笔介绍费,没想到最终要为80万元借款“买单”。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因“中间人”代借引发的纠纷,给不少人敲响了警钟:看似简单的“牵线搭桥”,背后可能藏着沉重的法律责任。
老友牵线,“轻松赚钱”引心动
阿杰与小文(均为化名)是多年好友,小文告诉阿杰,他长期从事理财投资和资金借贷业务,只要把资金交给他,出借给别人进行短期“过桥”,就能让阿杰从中赚取“介绍费”和“利息差”。阿杰心动了,但自己手头上自有资金有限。阿杰想到了多年的老同学小凯(化名),便替小文向小凯借款80万元,同时约定支付利息。
随后,小凯将80万元转至阿杰名下的账户,阿杰将账户直接交给小文,由小文操作处理借款。同日,小文向阿杰支付了“介绍费”300元。
周转三天后,小文偿还了借款80万元,并向阿杰支付利息8000元。阿杰从中又抽了1000元“利息差”后,向小凯支付了剩余的利息。
阿杰觉得这事来钱还蛮快,于是在小文再次提出借款需求时,又向小凯借款80万元给小文,小文照例转给阿杰300元介绍费。
资金链断裂,“中间人”成还款人
当阿杰满心期待地等着收取第二笔利息时,小文通过微信传来了“噩耗”,因资金链断裂无力继续支付利息,80万元本金也无力偿还。
眼看小凯和阿杰约定的还款期限将至,小凯要求阿杰归还80万元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此时,阿杰只能无奈地先自行筹款偿还。
在向小凯偿还80万元借款后,阿杰才想起,当初将借款交由小文使用时,出于与小文多年的交情,自己并未与小文签订借条。于是多番要求小文出具相应的借条,并诉至法院,要求小文支付其代为偿还的80万元借款。
小文则认为实际出借人是小凯,而借款也并非小文实际使用,均是通过阿杰账户转给实际使用人供“过桥”使用,不该由其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判决:实际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杰向小凯借款80万元,双方就借款期限、利息等均进行了约定,小凯也将借款转入阿杰名下账户,虽借款由小文实际操作使用,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小凯和阿杰之间仍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小凯有权就80万元债权要求阿杰还款。
阿杰作为名义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小凯偿还80万元借款后,依据小文向其出具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要求小文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小文作为实际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赚取少量“介绍费”和“利息差”,以自己名义代替他人借款时,背后也隐藏着相应的风险。尤其在实际借款人无力承担借款时,名义借款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但其有权利向实际借款人催讨借款。同时,为了避免还款时产生争议,在出借款项时,应当及时签订相应的借条,并就还款时间、利息等内容作出约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