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上半年,东侨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严格履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大力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城市各项秩序和良好环境,促进城市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推动城市和谐有序发展。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案
2025年收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违法线索。
经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处罚款人民币17.45万元(共34.90万元),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罚款人民币1.13万元(共2.26万元)。
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案
2025年收到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线索。
经查,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午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案情简介
01
2025年收到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午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线索。
查处情况
02
经查,某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午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午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某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2025年收到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线索。
查处情况
02
经查,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陈某在某城市道路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2025年收到陈某在某城市道路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线索。
查处情况
02
经查,陈某存在在某城市道路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陈某在某城市道路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陈某处罚款人民币0.95万元。
2025年收到某有限公司装修项目未组织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线索。
查处情况
02
经查,某有限公司存在装修项目未组织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
某有限公司装修项目未组织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0.77万元,对某有限公司装修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责任人各处罚款人民币0.05万元。
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公布,希望能够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提高市民法治意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我们的家园。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将继续秉持公正、严明、公正、文明的原则,持续加强执法力度,为打造宜居宜业、和谐美丽的城市贡献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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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东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编排:周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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