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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公布第二批住建行业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2025-07-16 17:13 闽北日报、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南平地区住建行业监管典型执法案例的通知

(第二批)


各县(市、区)住建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现公布南平地区2025年度住建行业监管典型执法案例(第二批),请各县(市、区)住建局以案示警,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防范安全风险。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0日



南平市住建行业监管典型执法案例(第二批)


案例一: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武夷某某集团幼儿园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时发现武夷某某集团幼儿园在建设的南平市武夷新区某某小区配套幼儿园室内装修设计项目-(第一期)工程已施工,但未经消防设计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处罚情况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武夷某某集团幼儿园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人民币7.97万元罚款。



案例二: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南平市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配合省厅组织上半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中发现南平武夷新区某项目施工单位南平市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法律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处罚情况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南平市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案例三: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聂某某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26日,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聂某某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其违法经营1天,销售液化气20瓶,一共获利260元



法律依据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予以查封并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情况

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聂某某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0元。



案例四: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某某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 年4月28日,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福建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在建瓯市某工业园某地块建设的“XXX白酒扩建(一期)项目”于2023年12月22日竣工验收,但未按规定报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况


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 3000元罚款。



案例五:武夷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武夷山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武夷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武夷山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武夷山某某文化园旅游设施配套工程某某研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部分招标存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情况


2023年10月10日,武夷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厘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职责边界的指导意见》(闽建法函〔2020〕65号)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线索及有关证据移送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

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武夷山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4.62万元罚款。



案例六:松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松溪县某某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17日,松溪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到松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其作为业主单位建设的某某村老人日间照料中心工程项目的联合验收业务时,主动告知松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该项目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将项目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情况


2025年3月24日,松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某村民委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7.9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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