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炎炎,游泳成为市民们避暑消夏的热门选择。然而,在享受清凉的同时,如何做到文明游泳、安全游泳,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近段时间,在我市一些水库和石窟中,出现不少野泳的现象,引发市民关注。
□融媒体记者 廖培煌/文 受访者/图
劝导在水库钓鱼的人员
现场
联合执法 严查在水源地游泳
近期,有市民反映,惠安县梅山水库有人游泳。据悉,梅山水库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记者了解到,惠安县多个部门联合执法,于近日实地查处打击在梅山水库游泳的行为。
13日上午,惠安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直属水库水资源调配中心、螺城镇政府、紫山镇政府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在梅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区域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重点对明令禁止的游泳、垂钓等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
此次联合执法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26名,惠安县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9名违法行为人进行立案处罚,出于初次违法考虑,分别处以200元罚款,若继续从事违法活动,将处顶格500元罚款。
目前,相关部门已增设告示牌,并及时修复水库周边破损护栏,后续若发现故意损毁设施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今后,各部门将加强对梅山水库的日常巡查,严厉打击游泳、垂钓等污染水体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走访
水源保护区 不应成为“露天泳池”
事实上,不只是梅山水库,记者通过短视频平台及实地走访,也能发现群众在我市各地水库、石窟游泳的现象。在某短视频平台中,有市民在沿海一乡镇的一处废弃石窟中游泳。画面中,石窟水域周围石壁高耸,多名游泳者扎入水中。面对网友“这里游泳没人管吗”的提问,视频作者明确回复“不能游”。尽管石窟野泳存在不小的风险,但依然无法阻止有人冒险“打卡”。
有游泳爱好者还在网上发文推荐“泉州游泳爱好者必去的五个水库”,类似的水库、野外游泳的发文和视频并不鲜见。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对在梅山水库游泳的人员进行处罚
提醒
安全第一 冒险野泳不可取
那么,在普通水库、石窟、江河湖海等自然区域游泳,是否被允许呢?记者了解到,虽然无明文规定水源保护区之外的水域不能游泳,但在水库、石窟、江河等自然水域野泳,无疑以生命为代价在冒险。
既然存在安全隐患,为何还有人趋之若鹜?一名野泳爱好者说,开放式水域自然环境好,水质佳,畅游更舒服。
“在水库和石窟游泳,风险非常大。”游泳教练黄先生介绍,水库、石窟等自然水域,看似表面平静,但水下往往存在许多隐患:比如有的地方水深达一二十米,水面与水底温差较大,游泳者贸然入水极易受凉、抽筋;水库底部地形复杂,存在乱石突出、杂草丛生、深浅不一等情况。游泳者一旦发生意外,若不能及时发现和救援,后果不堪设想。
曾参加过多次野外溺水救援的泉州台商投资区见义勇为工作室负责人张世天说,在水库、江河、石窟、大海等野外区域发生溺水时,即使是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士,救援也是件难事。在水库打捞溺水者很难,救援溺水者更是难上加难。据他所知,泉州各地的水库、江河、海上等水域,都只是公共场所,大多没有专业救援人员保障安全,大家不应该去涉险。
黄教练建议,市民在选择游泳地点时,应优先考虑正规的游泳馆或海滨浴场,这些场所不仅设施齐全,而且有专业的救生人员,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游泳者的安全。此外,文明游泳也是每位市民的责任。市民应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尊重他人,避免裸泳等不文明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