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纯商业住房贷款“逐月冲还贷”业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的需求, 减轻纯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职工的还贷压力,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开展纯商业住房贷款“逐月冲还贷”业务的批复》(南房金委〔2025〕4号)文件精神,我市决定从2025年5月19日起开展商贷“逐月冲还贷”业务。
商贷“逐月冲还贷”业务,是指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冲还贷办理条件的职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委托住房公积金中心逐月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上月还贷金额,划入借款人还贷银行卡的提取业务。商贷“逐月冲还贷”的申请对象为在南平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在我省(除厦门外)办理纯商业性住房贷款,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职工,包括该笔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 3.申请冲还的贷款已还贷一个月以上 (含) 且申请时无拖欠。 (一)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
1.申请人携申请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南平市住房公积金逐月冲还贷协议书》; 2.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即时办结,出具《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申请审核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一)增加参与逐月冲还贷人员,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申请人本人办理; (二)减少参与逐月冲还贷人员,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由申请人本人办理; (三)还款账户变更,提交主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新的还贷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相关材料, 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向申请人出具《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信息变更确认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五、商贷“逐月冲还贷”划款
(一)划款金额。所有申请人冲还划款的总金额,不超过该笔贷款上月实际还款本息额(不含提前还本和逾期罚息金额),且划款后各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均应至少保留1元。(三)划款方式。逐月冲还贷每月划转金额将从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到借款人还贷银行卡。(四)划款顺序。逐月冲还贷按《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申请审核表》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信息变更确认表》所列的顺序进行划款直至划足应划转金额。 首次申请商贷“逐月冲还贷”的,当月受理,次月发起冲还。商贷“逐月冲还贷”变更在每月10日前申请的,当月生效; 在每月10日之后申请的,次月生效。
七、商贷“逐月冲还贷”暂停或终止情形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逐月冲还贷业务自动暂停:
上述有关情况解除后,商贷“逐月冲还贷”在下一发起日自动恢复,恢复时仍应符合冲还贷条件。 (一)处于商贷“逐月冲还贷”生效状态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除系统原因外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若借款人还贷银行卡遗失或冻结,申请人未及时申请变更卡号的,住房公积金系统仍按原卡号冲还,产生的资金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商贷“逐月冲还贷”停冲满一年后,方可办理“按年还贷”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及配偶名下同时存在2笔及以上未结清商贷的, 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笔贷款办理商贷“逐月冲还贷”业务。 (五)申请商贷“逐月冲还贷”必须由本人办理,他人不能代办。 (六)办理商贷“逐月冲还贷”时,申请人需授权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该笔商贷信息。 (七)商贷“逐月冲还贷”目前我市可支持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兴业、交行、农信等七家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