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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2025-04-25 17:09 闽北日报、南平中院

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企业合规经营,激励创新创造,为南平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提供坚实支撑,近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平市文化和旅游局、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2024年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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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侵犯“印象大红袍”商标被判担责

基本案情

印象大红袍公司系“印象大红袍”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包括现场表演等。2009年,印象大红袍公司成立,经营业务为“印象大红袍”山水实景演出及相关文化旅游等活动。经过长期使用、宣传,该商标积累了良好的市场声誉。某酒业公司在“印象大红袍”商标授权许可合同于2019年9月解除后,仍继续委托他人大量生产印有“印象大红袍”商标的啤酒、白酒等,并通过线上线下店铺进行广泛销售。印象大红袍公司发现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惩罚性赔偿)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46万元。

处理结果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印象大红袍”商标广为公众知晓,享有良好的市场声誉,构成驰名商标,可以享有跨注册类别保护。某酒业公司在原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后,仍然大量生产、销售使用“印象大红袍”商标的产品,构成侵权。判决某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惩罚性赔偿)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46万元。宣判后,某酒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武夷山是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地,拥有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文化旅游产业已经成为武夷山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印象大红袍”山水实景演出是武夷山融合自然资源、文化遗产倾情打造的文旅项目,经过长期经营宣传,积累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广为公众知晓,已经成为武夷山文化旅游产业的一块金字招牌,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依法享受跨注册类别保护。本案判决彰显了对文旅产业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与决心,有力促进了南平优秀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和转化。


案例二

销售近似款杯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安徽某公司获“杯子(富光凯迪塑玻口杯400m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设计用途为喝茶饮水,设计要点在于形状,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估,未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处于有效保护期内。2022年12月,某百货商行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销售近似款型的杯子。安徽某公司发现后认为侵犯其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百货商行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

处理结果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杯子,属于同类产品;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某百货商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落入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商品,构成专利侵权。判决某百货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该专利权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35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边界,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一方面,切实保护了权利人的创新成果,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与保护。另一方面,对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强调未经许可,任何主体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实施侵犯他人专利的行为。通过司法裁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使企业重视外观设计创新,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同时,该案判决还有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尊重创造、保护创新的良好环境。


案例三

私自使用他人画作被诉侵犯著作权

基本案情

美术博主吴某长期在微博及其他网络平台上分享自己创作的画作,部分作品还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22年,吴某浏览某网络购物平台时,发现陈某在经营的网店中销售的两款拼图商品使用了30件自己创作的画作,单件商品售价(券前)26.9元起,总销量达81件。吴某遂对陈某的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

处理结果

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提供了案涉画作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公开发表截图,可以认定吴某对案涉画作享有著作权。陈某未经许可,复制吴某的画作并在网络店铺中传播、销售印有吴某画作的商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陈某赔偿吴某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各类自媒体迅猛发展,网络上各类作品呈现爆炸式增长,复制、下载、截图、转发、分享等功能在为大众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更大挑战。本案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强化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司法价值导向,警示市场主体应尊重原创,审慎商业化使用各类网络作品,有助于推动形成尊重知识产权、诚信经营的网络营商环境,也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案例四

私用他人注册的建盏商标被诉

基本案情

李某系“建窑建盏烧制技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多次获各级奖项荣誉,烧制的建盏作品《万山可染》在第九届海峡论坛·首届建窑建盏(建阳)文化博览会“工世精品奖”评选活动中获得金奖。李某先后取得了“万山可染”等系列注册商标,并授权福建某建盏公司使用和维权。2023年,福建某建盏公司发现汤某、罗某未经许可在某平台销售使用了前述注册商标的建盏产品,认为二人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遂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罗某未经许可,将与李某所有的注册商标用于建盏商品,且所销售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种类,二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汤某、罗某赔偿福建某建盏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2.2万元。汤某、罗某不服,提起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品商标的司法保护,有利于传统文化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存续与发展,也有助于规范建盏市场秩序,提升建盏的品质与附加值。近年来,随着建窑建盏知名度不断提升,建盏文化产业已成为闽北的富民产业、文化支柱产业和城市名片。然而,名家建盏时有被“冒名顶替”流入市场,不仅让消费者无法分辨真假,而且让建盏行业受到冲击。仿制造假之风若不遏制,不利于建盏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案判决对于强化建盏文化保护传承、推进建盏行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有示范教育意义。


案例五

非法销售音乐U盘被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南平市文化和旅游局接上级部门转办某短视频平台账号向公众销售车载音乐U盘的核查线索。执法人员依法通过该短视频平台APP和现场询问等方式对其进行调查勘验。经调查发现,该商行于2021年12月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2023年3月至2024年9月期间在该短视频平台共计销售音乐U盘订单413笔,总销售金额24807.7元。由于该商行负责人无法提供销售发行的车载音乐U盘中音乐作品的合法来源,认定该行为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侵权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2月,南平市文化和旅游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499.8元及音乐U盘、罚款54576.94元。

典型意义

商家以产品主体是U盘储存器为幌子,从网上下载歌曲后,将其存入U盘内,冠以“车载音乐U盘”的名号进行售卖,属于典型未经版权方授权的“音乐搬运”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且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属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该案的办理不仅有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升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对经营者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案例六

音乐会所侵犯放映权被警告、罚款

基本案情

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举报线索,南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延平区某音乐会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音乐会所使用的10首歌曲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作品放映权,同时扰乱了娱乐行业的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处理结果

南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经过综合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4年7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音乐会所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KTV经营场所侵权是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查办KTV侵权案件有助于保护音乐版权,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助于促使KTV行业经营者提高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意识,从而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文化需求。


案例七

销售假冒“傲雪棋”内衣侵犯商标专用权

基本案情

“傲雪棋”商标是佛山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2024年5月,浦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浙江某网络平台内一店铺涉嫌销售侵犯“傲雪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品牌内衣,该店铺经营地址位于浦城县莲塘镇某住宅内。同年5月,执法人员对该地址进行核查,该网店的实际经营者系陆某某,其网店仓库内有两排货架,货架上陈列有“傲雪棋”品牌内衣,且所有“傲雪棋”品牌内衣的二维码都遭到磨损,已无法扫码确认,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任何进货凭证。执法人员当日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后经“傲雪棋”商标持有人佛山市某服饰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假货,其行为已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提供证据材料,2024年8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经鉴定结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共9个型号的“傲雪棋”内衣,数量共172件;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网络经济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商标侵权案件的妥善处理有助于净化网络市场环境,消除网络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网络经济发展的阻碍,为网络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八

销售假冒他人专利化妆品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建阳区市场监管局在“铁拳护美”化妆品专利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某日化店销售的“oumixi智慧美颜”系列产品标注“中国发明专利ZL201920746242.3”的字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核查,该专利实为汕头某企业的“药材高效提取浓缩机”实用新型专利,与涉案化妆品成分无技术关联。执法人员当即责令下架涉案商品,并启动跨省协查机制,联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管局溯源核查生产企业,确认其伪造专利标识行为。本案涉案货值1104元,违法所得234.6元。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建阳区市场监管局充分考量当事人提供完整进货凭证、无主观故意等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精准把握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既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形成震慑,又避免“一刀切”处罚损害小微主体经营者的信心,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同时,建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托与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管局签订的《跨省、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保护合作协议》,将生产端违法线索移送汕头属地监管部门,实现全链条打击,为跨区域联合执法提供了借鉴。


案例九

销售外观元素相同的电池侵犯专利权

基本案情

福建某电池有限公司发现延平区某贸易商行未经其许可,在经营场所许诺销售和销售侵犯其享有专利的“挂卡(聚能环4代)”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2024年11月,福建某电池有限公司向延平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同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贸易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询问了当事人。经查,被控侵权产品“聚能环电池”5号及7号“挂卡”具有的视觉元素特征图案与涉案专利保护的图案完全相同。延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涉案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福建某电池有限公司指控延平区某贸易商行侵犯其专利权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延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延平区某贸易商行立即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消除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造成的影响,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延平区市场监管局处理的首件由“商标侵权案件”查办后,权利人向该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案件,对同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专利侵权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秩序,其产品可能存在质量低劣甚至安全隐患的情况。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行为不仅可减少消费者受欺诈的风险,更有助于保障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案例十

引入技术调查官处理外观专利权纠纷

基本案情

松溪县某有限公司是某款“壶盖(不锈钢包木头)”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24年6月发现松溪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壶盖(不锈钢包木头)产品外观与其所持有的专利外观高度近似,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松溪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松溪县市场监管局受理立案后,因该案涉及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为准确查明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等技术事实,在实施行政裁决过程中首次引入技术调查官,并出具《技术调查意见书》。经审理,松溪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松溪县某有限公司指控松溪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成立。

处理结果

2024年10月,松溪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松溪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壶盖(不锈钢包木头)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案件,技术问题往往是案件的核心,侵权判定、证据收集等关键环节都需要对复杂的技术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松溪县市场监管局在办理该案中首次引入技术调查官,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参与案件办理、查明技术事实,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技术调查意见书》增强了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为行政裁决提供重要的专业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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