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 4月18日讯(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谢高峰 蔡新添)近日,莆田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莆田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将开展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试点工作,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补偿安置的多样化需求。
房票安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货币补偿标准,将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屋以实现补偿安置的方式,是货币补偿的一种补充方式。
《办法》明确,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被征收人已签订房屋征迁安置协议并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若安置房尚未动工建设或安置房建设面积不足以安置的,各县区(管委会)可视项目具体情况,在与被征收人协商的基础上变更为房票安置。
《办法》规定,房票的票面金额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其他项目补偿,可一并计入房票票面金额。房票用于购买征收项目所在县区(管委会)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办公和车位)、按规定可公开销售的安置房(含安置型商品房)。允许被征收人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一张初始房票可以分割金额转让给多人,已转让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
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屋的将给予购房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自房票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可按该时段实际使用的房票金额给予5%的购房奖励;自房票核发之日起第13个月至24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可按该时段实际使用的房票金额给予2%的购房奖励。被征收人持房票购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免征契税;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房票在有效期内只能用于购房,到期后未使用的房票或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向所在县区(管委会)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兑付。
根据《办法》规定,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房屋购房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到的房票等相关材料,向各县区(管委会)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房票结算。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房票结算兑付资金直接汇入所购商品房项目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票长什么样?《办法》提出,房票式样由各县区(管委会)设计、印制,带有唯一识别码、凭证编号。票面注明征收单位、协议编号、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等信息。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开发数字化房票应用系统。房票的核发、使用、分割、转让、结算等均应在房票票面上进行签注,纳入房票系统,实行闭环管理,房票不得抵押、质押融资、非法套现等。
据悉,莆田市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铺开”思路,选择若干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开展房票安置工作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快征收补偿安置和存量房源去化,提高安置质量,实现“购房安置”“现房安置”,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品质。
记者梳理发现,去年以来,全国已有多个城市推出房票安置政策。业内人士指出,房票安置更有利于群众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来选择合适的房子。相比通过市场消化的传统方式,房票安置也有利于推动存量房去库存。而房票成为政府统筹房源的市场化工具后,能够使政府部门不必在短期内大规模举债,并能减少安置房建设的其他财政支出。
莆田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棚改等项目中使用房票安置这一政策工具,一方面可缩短房屋的安置周期,另一方面,也能满足群众对房源区位、户型等多样化、差异化的安置需求,进一步改善群众的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