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导报·新福建客户端4月16日讯(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杨文德)非法收购、出售珊瑚石,判刑!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石珊瑚的案件。
被告人郑某从事水产制冷设备销售。2021年开始,为了提高制冷设备的销量,郑某在销售制冷设备的同时搭售“珊瑚石”(石珊瑚遗骸)用于净化水质。郑某在明知石珊瑚属于濒危物种且受国家保护的情况下,仍然从海南、广东等地大量收购死后的石珊瑚,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对外进行销售。
2024年3月,郑某被抓获,现场查获待售珊瑚石共计6943.248千克,后续又缴获已出售的珊瑚石33.8742千克。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珊瑚石以及后续缴获的已出售珊瑚石均为刺胞动物门珊瑚虫纲石珊瑚目中物种,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查,2021年2月以后,郑某出售的珊瑚石金额达47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金额至少达4.7万元。
归案后,郑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此外,郑某积极缴交生态修复费用6万元用于培育石珊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综上,法院以被告人郑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该当何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开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石珊瑚目所有种列为我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涉及的珊瑚石虽然是死后的石珊瑚形成,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石珊瑚的保护包括活体和死体。试想,如果允许买卖珊瑚石就有可能导致大量的活体石珊瑚被非法采捕,这将威胁到石珊瑚的生存环境,进而破坏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平衡。因此,不仅非法采捕活体石珊瑚触犯刑法,非法买卖、运输死后的石珊瑚即珊瑚石仍可能会受到刑法的严惩,切莫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