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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运货途中自燃,231万元货物被烧毁,损失谁赔偿?
2025-04-14 10:30 海峡导报

    海峡导报·新福建客户端4月14日讯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运货途中车辆自燃,货物损失谁来赔?司机老邱怎么也想不到,一次普通的运货之旅,会让他和背后的老板陷入一场高额的赔偿纠纷。

    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不幸

运货途中车辆自燃

2552件物品烧毁


    2022年2月13日深夜,老邱驾驶一辆载着某物流公司委托运输的2552件日用百货的货车,从福建晋江出发,开往贵州贵阳。然而,在行驶过程中,车辆突然自燃。

    车辆熊熊燃烧,货物悉数被毁,所幸没有人员伤亡,但货物损失金额高达231万余元。物流公司先行支付了实际货主损失后,扣除保险公司理赔,仍有保单免赔额几十万元未获赔偿。

    那么,这笔赔偿该由谁承担?老邱开的车辆所登记的车主是一家汽车商贸公司,老邱是以这家汽车商贸公司的名义与物流公司签订的《汽车货物运输协议》。于是,物流公司将司机老邱、登记车主汽车商贸公司和实际车主陈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判决

实际车主担责

赔偿未获理赔的损失


    庭审中,汽车商贸公司喊冤:“车虽然挂在我们公司名下,但实际是陈某分期付款购买的,他的车出了问题,我们并不负责!”

    陈某承认老邱是其聘请的司机,案涉运输事宜是陈某与物流公司法人直接联系的。老邱缺席庭审,没有任何回应。

    陈某与汽车商贸公司就案涉车辆签订分期付款协议,案涉车辆系因所有权保留而登记于汽车商贸公司名下,系陈某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故应由《汽车货物运输协议》的承运方即陈某赔偿未获保险公司理赔部分的货物损失。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陈某向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41万多元。


法官说法

实际车主为何担责?


    法官说,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且第三人不知道委托关系的,如果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人违约,第三人有权选择向受托人或委托人追责。本案中,老邱向原告物流公司披露其是代表实际车主签约后,原告选择陈某作为合同相对方,故实际车主陈某是运输合同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陈某应根据合同约定赔偿物流公司的损失。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分期付款购车,卖方保留所有权期间,买方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担责。这提醒运输行业从业者,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务必明晰合同主体和各方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权属。尤其涉及因分期付款买卖等致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况时,要注意不同交易模式下的法律后果,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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