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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共有产权”购房工作实施方案来啦
2025-03-30 14:37 清流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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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关于支持“共有产权”购房

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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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城乡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共有产权”住房模式,推进处置存量商品房工作,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有序搭建相关基础性制度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和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模式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建〔2025〕4号)内容,清流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清流县关于支持“共有产权”购房工作实施方案》(清政办规〔2025〕2号),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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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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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有意在清流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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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源范围

由清流县住建局牵头建立房源库并向社会公布,涵盖辖区内存量商品住房现房或风险可控的期房,且单套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不含低层住宅)。政策实施过程中,新上市的商品住房可继续申请加入房源库。具体房源以住建部门分期公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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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清流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授权清流县财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鑫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实施主体自行与购房人签订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签订“共有产权”房票兑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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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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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统筹出资4800万元,以房票形式用于支持购买人支付“共有产权”房的首付款(即商业银行首付比例15%、公积金首付比例20%),每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购房无贷款的参照首套房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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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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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鑫公司、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购房产产权15%(商业贷款首付部分)或20%(公积金贷款首付部分)登记于财鑫公司名下,85%(或80%)登记于购房人名下,办理抵押登记和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财鑫公司开具房票,房企将房票支付列为 “现金支付”,房企收到房票后备注并留存发票复印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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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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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于该房屋实际使用人为购房人,购房人按照100%房屋产权享受业主权利,并承担100%业主责任义务,承担购房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购房人名下产权的契税;100%产权的不动产登记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水电气开户费等)。契税应于网签备案后3个月内完成缴纳(若为期房,应于首次登记后3个月内完成)。
2.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承担所购“共有产权”房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除购房贷款外,在未全部回购国有公司产权前,购买人不得将名下产权抵押它用。
3.购房人需在5年内一次性全额结清财鑫公司支付的“共有产权”房票资金(不计利息)后,回购财鑫公司持有的产权,可办理产权解除抵押、交易、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
超过5年未回购的,购房人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期)补缴自购房之日起财鑫公司出资部分的利息,财鑫公司有权对“共有产权”住房进行处置并收回“共有产权”房支付首付款及利息。
特殊情况(如:1:政府出台临时政策,限制或暂停交易;2.房屋涉及法律纠纷,如产权争议、抵押等,需解决后才能交易;3.购房人因重病、失业等经济困难,暂时无法完成交易;4.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可申请延期,但延期回购最长不得超过2年。
4.房票的兑付。房企持有的房票允许流通转让(包括不限于持票人相互转让),不计利息。财鑫公司收到“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回购款项(原价回购)后,次月起两个月内兑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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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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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鑫公司统筹安排的房票额度提前用完则政策即时终止。
2.本《方案》内容的相关实施政策由清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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