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关于支持“共有产权”购房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支持城乡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共有产权”住房模式,推进处置存量商品房工作,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有序搭建相关基础性制度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和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模式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建〔2025〕4号)内容,清流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清流县关于支持“共有产权”购房工作实施方案》(清政办规〔2025〕2号),具体如下:
支持对象
房源范围
实施主体
清流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授权清流县财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鑫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实施主体自行与购房人签订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签订“共有产权”房票兑付协议。
支持标准
县政府统筹出资4800万元,以房票形式用于支持购买人支付“共有产权”房的首付款(即商业银行首付比例15%、公积金首付比例20%),每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购房无贷款的参照首套房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执行。
购房流程
财鑫公司、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购房产产权15%(商业贷款首付部分)或20%(公积金贷款首付部分)登记于财鑫公司名下,85%(或80%)登记于购房人名下,办理抵押登记和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财鑫公司开具房票,房企将房票支付列为 “现金支付”,房企收到房票后备注并留存发票复印件备案。
使用约定
其他事项